Long long ago,在还没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时候,一对夫妻是能生多个孩子的。李大根和妻子生了四个都是儿子,让村里人都非常羡慕。
相比起来,李大根的弟弟李二树就不那么幸运了,结婚很多年了,一直没有孩子,医院也去过了,药也吃了不少,还是没怀上。
眼看李二树40岁了,在农村,没有儿子是件很严重的事情,于是李二树和李大根商量:哥,反正你儿子多,能不能过继一个给我?
到底是兄弟情深,再加上当时李大根家里人口多口粮少,为了让孩子吃饱饭,李大根就同意了,夫妻俩商量了一下,把当时两岁的三儿子抱给了李二树。
李三在李二树家长大,父母也没瞒着他是过继的这件事情,两家走动频繁,李三也常来亲生父母这边住,几兄弟之间感情都很好。
去年,李大根夫妻俩先后去世了,四兄弟就来到了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
四兄弟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产权证、关系证明(派出所查档资料)等材料,公证员审查了上述材料,受理了这个继承公证。一切都很顺利,办证进入调查程序,如果调查结果与当事人现场所述一致的话,就可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了。
过了几天,调查结果回来了,但是结果和四兄弟说的不一样,李三在很小的时候就被抱养出去了。从法律上来说,他现在是李二树的儿子,而不是李大根的儿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收养的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取消。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关于解除收养的方式: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个年代,李大根把儿子过继给李二树的时候,虽然没有签什么收养协议,也没有办收养手续,只是把李三的户口上到了李二树名下,与户主关系写的是父子关系,那这就是妥妥的事实收养关系。而且直到现在,李三与李二树也没有解除收养关系,他仍然是李二树的儿子。
老大李二老四一听,纷纷表示不理解:他明明是我们的亲兄弟啊,不信你们做亲子鉴定,这件事情全村都晓得的!
公证员耐心地给他们讲解了民法典关于收养关系的规定。虽然李大、李二、李四对李三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没有异议,但从法律上来讲,李三是没有继承权的,而且李大根在去世前也没有立遗嘱,那么李大根的继承就只能按法定继承来办。
听了公证员的讲解,李家四兄弟有点失落,因为在他们眼里,一直都是把李三当自己亲兄弟来待的。公证员见他们有情绪,又劝解他们:关于继承,我们只能按法律的规定来办,由你们三兄弟继承。但是你们三兄弟办完了继承后,愿意一家拿出来多少分给李三,就是可以自行商量的事了。商量好了,为避免将来有什么纠纷,还可以签一个赠与协议。再说李三虽然没有资格继承李大根的遗产,但是他能继承李二树的遗产,算起来,他也没有吃亏,何况你们的父母在天之灵看到你们兄弟之间关系好,没有争夺遗产,也会安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