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根据该解释,审查的重点为:小美和父母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有,则按照约定内容确定,如果没有或者约定不明的,则视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该购房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在审理过程中,小美未能举证证明其父母在出资购房时明确该房屋仅赠予小美个人所有,因而该房产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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