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此可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共同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李某的房产是2006年买的,当时他和前妻是夫妻,所以即使后来房产证变更为单独所有,原始购买时间是在婚姻期间,所以可能还是共同财产。另外,需要考虑物权登记的效力。虽然房产证是单独所有,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准,但婚姻法规定婚姻期间的财产推定为共同所有。所以,即使登记为单独所有,如果购买于婚姻期间,仍需确认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3、离婚协议中写的是“无共同财产”,但实际存在房产,这可能存在隐瞒财产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如果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重新分割。所以,即使离婚协议里没提及,前妻可能仍有权利主张权益。